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但投保中間發對質交法第171條則再提出批改案。金管會主委顧立雄解釋,主因今朝投保中間待刑法確定後才能執行民事,因此,但願保存條則中的「充公」。投保中間董事長邱欽庭透露表現,證券市場案子,與法律規定可能分歧,被害人投資侵害須透過民事判決才能認定,遠落在刑事判決後,財委會最後通過投保中心版本,但點竄部門文字。
批改重點包羅合營之前已點竄的「刑法」,將證券投資信託及參謀法之外之「銀行法」等7法有關加重懲罰條則組成要件之 「犯罪所得」,修正為「因犯罪獲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好處」,以與刑法沒收之 「犯法所得」區分。別的,針對「銀行法」等8法有關「充公劃定」,原則都刪除,全數回歸刑法,也是共同之前的「刑法」修正翻譯但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」第105條第3項有關沒收對象不問屬犯罪行為人與否劃定,仍明定為刑法希奇法翻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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